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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變更: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若有他人申請貴公司商標三年停止使用而對您的商標提出撤消申請, 商標局所有相關的商標文件都會通過商標注冊證書上的地址郵寄給您,如由于未及時 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名義或地址,商標局的文件將不能送達給您,您的商標有可能因此 而被撤消(已有大量因此原因商標被撤的先例)。
二、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nèi),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 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質(zhì)量。轉讓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混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商標局不予核準。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fā)生的轉讓。
1、雙方協(xié)商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
2、因企業(yè)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
3、依法院判決發(fā)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xù);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xù),且必須經(jīng)商標局核準后,轉讓注冊才能生效。 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jù)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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