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是指通過歐盟下屬的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在歐盟所有國家統(tǒng)一申請注冊保護的注冊方式。由于歐盟是一個統(tǒng)一的市場,所以商標獲得“歐盟(也稱歐共體)”注冊后,將在歐盟各個成員國受到保護。目前,歐盟成員國共有27個。
27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德國、盧森堡、瑞典、 丹麥、希臘、荷蘭、英國、芬蘭、愛爾蘭、葡萄牙、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立陶宛、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脫維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二、所需材料
1、申請人資質證明(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近)
2、商標標樣電子版;
3、委托書;
4、商品或服務范圍;
5、商標代理委托合同。
三、辦理時限
1、全部申請資料齊備及支付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遞交申請文件;
2、一般情況下12個月下發(fā)商標注冊證。
四、注意事項
1、某些標記符合商標注冊標準,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進行歐盟商標注冊,即此標記: (1)、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2)、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3)、在現行語言或商業(yè)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4)、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5)、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6)、對于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7)、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2、構成對以下在先權沖突,申請人的商標會遭到駁回: (1)、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2)、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于馬德里協(xié)定或馬德里協(xié)議的國際注冊;(3)、用于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4)、在一個成員國內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5)、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系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并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2、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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